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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发布

  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力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但在三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业仍存在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确、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日前,为进一步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标准更贴合当前行业生产实际和环境管理需要,持续提升相关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三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修改表3和表4,内容如下:(1)将“酸性气回收装置”修改为“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50mg/m3(表4为100mg/m3),将脚注 d(表4为脚注c)

  修改为“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和烷基化废酸再生时执行该限值”;(2)针对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增加脚注e(表4为脚注d),内容为:对于采取分质处理的污

  水处理厂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的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以及未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kg/h(表4为2kg/h)的,相应的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应低于 80%;(3)针对非甲烷总烃增加脚注 f(表4为脚注e),内容为: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修改表4和表5,(1)针对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增加脚注d(表5为脚注c),内容为:对于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的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以及未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kg/h(表5为2kg/h)的,相应的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2)针对非甲烷总烃增加脚注e(表5为脚注d),内容为: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修改适用范围第一段,内容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

  修改3.2条“合成树脂工业”定义,内容为: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基础合成树脂和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或再生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的工业。

  增加3.19条 “ 塑料制品工业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内容为: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挤出、注射、吹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工业,以及利用废弃的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将4.5条中“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修改为“塑料制品工业”。

  修改单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修改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可使企业从源头减少VOCs物料损耗,减少不必要的环保投入,更加聚焦关键环节污染物减排,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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